(2017)豫0328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任玉林、雷耀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克杰,任玉林,雷耀敏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刑初240号自诉人:苗克杰,住洛宁县。被告人:任玉林,住洛宁县。被告人:雷耀敏,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自诉人苗克杰诉被告人任玉林、雷耀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中,自诉人王宇于2017年8月29日以被告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后被告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苗克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鸿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