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7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7669龚惠惠与江苏善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惠惠,江苏善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7669号原告:龚惠惠,女,1988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丰县。被告:江苏善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91320200MA1MQLAQ42,住所地无锡市尤渡村尤渡里588-2幢-2008。法定代表人:徐建保。原告龚惠惠与被告江苏善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龚惠惠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惠惠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惠惠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龚惠惠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史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段丽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