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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申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元全、王国民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元全,王国民,陈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1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元全,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民,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信阳市平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军,男,汉族,1974年5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住信阳市平桥区。再审申请人赵元全因与被申请人王国民、陈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1860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5民终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元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