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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4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广西贵港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驻金秀管理部与李雪菲、李喜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贵港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驻金秀管理部,李雪菲,李喜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4民初330号原告广西贵港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驻金秀管理部,住所地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城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4310225037D。法定代表人韦金兰,董事长。被告李雪菲,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瑶族,居民,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被告李喜凤,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瑶族,居民,系李雪菲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贵港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驻金秀管理部诉被告李雪菲、李喜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之前,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已履行了物业管理费2436.70元的给付义务,因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贵港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驻金秀管理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陈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秋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