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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沈凤英与睢县北湖春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凤英,睢县北湖春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585号原告:沈凤英,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睢县北湖春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河南省睢县城郊乡魏堤口村。法定代表人:耿玉慧,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军,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凤英与被告睢县北湖春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沈凤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凤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红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