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执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1553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沭阳县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1553号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北京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袁震,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孙毛毛,男,1994年10月15日(户籍登记1994年9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龙庙镇红河村*组**号。被告人孙毛毛曾因吸毒,于2013年3月2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又因吸毒,于2016年3月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又因吸毒,于2016年3月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盗窃罪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4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债权。审判长 杨 震审判员 闻旭东审判员 杨光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