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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行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黄芳军与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安化县龙塘乡中心学校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芳军,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化县龙塘乡中心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行终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芳军,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化县城南区莲城路。法定代表人邓生本,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安化县龙塘乡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化县龙塘乡红星村。法定代表人彭小暑,该校校长。上诉人黄芳军与被上诉人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安化县龙塘乡中心学校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3行初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原审第三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芳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芳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柏奎审判员  傅爱军审判员  谭环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