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章雄一、魏则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雄一,魏则元,阮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章雄一,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魏则元,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阮永华,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则元、阮永华的银行存款1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