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康吉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康吉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874号原告:XXX,男,汉族,1969年6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现居住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清,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610410554。被告:康吉仁,男,汉族,1974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刚,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810964759。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康吉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 判 长 郭 雄人民陪审员 张 金人民陪审员 唐元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寒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