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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民初550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四川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及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为了复婚需要,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购买宝马320L车辆,原告向被告购买车辆的4S店刷卡支付了被告所购车辆的费用,后被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但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来院。被告张某辩称,认可该笔借款是在2016年5月底借的,借条上的时间也认可。借款是用于买车,车辆所有人是被告,但原告去4S店拿钥匙把车辆开走,并未归还,原告的行为系侵占,希望原告律师向原告核实该车辆现在的情况。经审理查明,2016年为购买车辆,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该笔借款以原告向被告购车的4S店刷卡支付被告购车所需部分费用的方式出借。2016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用于购买宝马320L汽车首付款支付。双方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归还”。被告以原告将该车开走为由,并未向原告归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条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借款本金、还款时间双方亦无异议,被告未按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归还借款,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车辆被原告开走,要求原告将车辆归还被告,在返还不能的情况下由原告支付被告购车花费的11余万元费用,被告辩称的事项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应通过另诉的方式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某归还借款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秋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靖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