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石波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波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刑初343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波,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市船营区,现住船营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7)第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波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12日间,在吉林市船营区其家中,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岳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石波于2017年4月12日在其家中吸食冰毒时被抓获。另查,2017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在石波家中搜出吸毒工具烟壶一个。2017年4月17日石波因吸毒成瘾被强制戒毒三年。2017年6月6日对石波尿液检测甲基苯丙胺呈阳性,石波供认其吸毒的违法事实。当日船营公安分局认定石波吸毒成瘾严重,决定对石波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石波现在吉林市公安监所管理支队强制戒毒所戒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破案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岳某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波允许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吸毒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竹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俊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