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2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夏瑞、郭后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夏瑞,郭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2109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住含山县。法定代表人:储玉保,行长。被申请人:夏瑞,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申请人:郭后玉,女,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皖0522民初8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夏瑞、郭后玉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的冻结或被申请人夏瑞、郭后玉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姚远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