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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2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夏瑞、郭后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夏瑞,郭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2109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住含山县。法定代表人:储玉保,行长。被申请人:夏瑞,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申请人:郭后玉,女,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皖0522民初8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夏瑞、郭后玉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的冻结或被申请人夏瑞、郭后玉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姚远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