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小超、成安县城镇米贵家具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超,成安县城镇米贵家具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4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唐小超,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执行人成安县城镇米贵家具城,住所地。负责人:孙米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小超与被执行人成安县城镇米贵家具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成安县城镇米贵家具城已涉嫌刑事犯罪,成安县公安局已立案正在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成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4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有为人民陪审员 郭亮亮人民陪审员 王红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