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1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常效开与刘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效开,刘保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民初2443号原告:常效开,男,汉族,住扶沟县。被告:刘保国,男,汉族,住扶沟县。原告常效开与被告刘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效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保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效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刘保国偿还常效开货款1400元。2、由刘保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4日,刘保国购买常效开的草包,常效开把草包送到刘保国指定的地点,刘保国因无钱支付货款,就给常效开出具了欠条,并承诺短期内就给付,后常效开多次找刘保国要求支付货款,但刘保国均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为维护常效开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刘保国未到庭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4日,刘保国购买常效开90厘米×130厘米的草包2000条,常效开送货上门,但刘保国未即时付款。刘保国给常效开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为:“欠1400元(壹仟肆佰元)刘保国2015.12.24号”。后虽经常效开催要,刘保国至今未偿还常效开货款1400元。本院认为,刘保国为常效开出具欠条,是对双方买卖关系及拖欠货款认可,常效开与刘保国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刘保国负有向常效开及时支付拖欠货款1400元的义务。常效开诉请刘保国偿还货款14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保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常效开货款1400元。如果被告刘保国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保国承担(此款原告常效开已垫付,待被告刘保国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祺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志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