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义县城关满族乡高家街村委会、佟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义县城关满族乡高家街村民委员会,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333号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35年9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义县城关满族乡高家街村民委员会,住辽宁省义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佟某某,女,汉族,1966年9月30日生,住义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义县城关满族乡高家街村民委员会、佟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锦民终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