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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义县城关满族乡高家街村委会、佟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义县城关满族乡高家街村民委员会,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333号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35年9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义县城关满族乡高家街村民委员会,住辽宁省义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佟某某,女,汉族,1966年9月30日生,住义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义县城关满族乡高家街村民委员会、佟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锦民终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