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9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伟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伟平,魏培梅,魏培亮,杨清亮,胡文国,魏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90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伟平,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魏培梅,女,1969年6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魏培亮,男,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杨清亮,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胡文国,男,1979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魏培林,男,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诸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伟平、魏培梅、魏培亮、杨清亮、胡文国、魏培林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7511.19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房产登记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王文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