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洪兆琴诉被告陈永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兆琴,陈永朝,陈小琴,江苏紫金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492号原告:洪兆琴,女,汉族,1952年4月30日出生,住址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陈永朝,男,汉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陈小琴,女,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住址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朝,男,汉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江苏紫金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梦都大街136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国蔚,男,汉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兆琴诉被告陈永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兆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洪兆琴负担。审 判 长 薛俊卫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人民陪审员 汤永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郭 琴书 记 员 陈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