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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灵、李友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灵,李友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293号申请执行人:赵灵,男,1987年7月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执行人:李友丁,男,1974年8月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无固定职业,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赵灵申请执行李友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李友丁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