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洪艳与隋锦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艳,隋锦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7民初1371号原告:王洪艳,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信,男,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被告:隋锦朴,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原告王洪艳与被告隋锦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艳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II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取现金13万元,月息5分,期限一年,但到期未还,期间只还了15000元利息,原告多次追要未果,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于2017年农历12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借款10万元;2、如到期不还,按原约定的利息,自借款之日到还清之日承担利息;3、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鸿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珍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