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周某与冲某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冲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3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193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冲某,男,蒙古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冲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周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鹿春林审判员孟和审判员崔明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