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朱香花、高栓勇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香花,高栓勇,高小林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442号申请人朱香花,女,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高栓勇,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高小林,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朱香花诉申请人高栓勇、申请人高小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香花诉申请人高栓勇、申请人高小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8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高小林、高栓勇共同支付申请人朱香花拆迁款9392.14元,于2017年9月12日之前付清。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潇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