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4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卢隆平、温晓霞等与赣州中环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隆平,温晓霞,赣州中环置业有限公司,吴其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4756号原告:卢隆平,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赣州市大余县人,大余县公安局干警,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江新区。原告:温晓霞,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赣州市大余县人,赣州中学教师,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江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隆平(原告温晓霞的丈夫),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赣州市大余县人,大余县公安局干警,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江新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赣州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江新区绵江路22号赣州中央城1号楼2层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700586597229H。法定代表人:卢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延斌,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赣,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赣州市安远县人,赣州市中环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赣州市章贡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其财,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隆平、温晓霞诉被告赣州中环置业有限公司、吴其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卢隆平、温晓霞承担。审 判 长 吴菁菁审 判 员 陈海东人民陪审员 梁唯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兆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