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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6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海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海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6213号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光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松、李友超,系公司员工。被告:林海丹。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海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林安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仁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