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5执1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周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5执114号之二被执行人周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铁山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周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周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烺逾期未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周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烺所有份额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周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铁山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新证据或新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剑审判员  :洪连审判员  :孔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