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倪启武、武汉畅欣顺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启武,武汉畅欣顺蔬菜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倪启武,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武汉畅欣顺蔬菜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徐家湾2层6-7号。法定代表人曹长武,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倪启武与被执行人武汉畅欣顺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畅欣顺蔬菜配送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倪启武办理车牌号为鄂A×××××的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及保险过户手续,退还申请执行人押金1000元,负担受理费140元、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畅欣顺蔬菜配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敖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