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10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罗渝与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渝,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0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渝,女性,汉族,1982年0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组织机构代码05985408-6。法定代表人:胡雪莲。本院在执行罗渝与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受理费462元、契税15530元、违约金32044元、迟延履行利息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4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岳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