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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小龙与宁波华冠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龙,宁波华冠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490号原告(反诉被告):张小龙,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杨斌,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华冠钢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1014749-9)。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下林村。法定代表人:钟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信国,宁波市宁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龙与被告宁波华冠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龙及反诉原告宁波华冠钢管有限公司均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龙及反诉原告宁波华冠钢管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龙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宁波华冠钢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龙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宁波华冠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正伟人民陪审员  翁志道人民陪审员  金夏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佳玮?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