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被执行人铁法某管理所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铁法市某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1执57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调兵山市。被执行人铁法市某管理所,住所地铁法市调兵山镇。法定代人唐某某,男,系该所所长,住调兵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1281民初95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铁法市某管理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经公安局处理完毕,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1281执57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宏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