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9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西安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奥宇模板有限公司,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9966号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临潼区行者街办草临路,社会信用证代码916101574283141X。法定代表人:王京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美芝,北京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9号锦园新世纪花园社区商务会所四楼10401号房。社会信用证代码916100007100762452。法定代表人:任仕英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过程中,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公司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