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京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907号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方瑞康,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吉萍。被告:安京薰(AHNKYUNGHOON),年籍不详。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京薰(AHNKYUNGHOON)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张 孜审 判 员 洪 飞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思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