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蚌埠飞海架业有限公司与赵大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飞海架业有限公司,赵大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4547号原告:蚌埠飞海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龙亢农场公交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MQT183P(1-1)。法定代表人:魏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中,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大永,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蚌埠飞海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海公司)与被告赵大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中到庭,被告赵大永经本院传票传呼,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飞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租金21821元,钢管、扣件、螺丝等物品损失10048元以及违约金1091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000元,合计2996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2016年5月5日双方签订了钢管、扣件、脚手架租赁合同,实际承租数量以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的发货单据为准,约定租金的计算方式,钢管0.009元/米,扣件0.007元/只,上托0.04元/根/每天,租金的结算以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的租赁物发货、返还单据为结算凭证,也约定了承租物毁损、灭失赔偿标准,承租物未按时付清租金的,按实际承租物全部租金之和的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租用原告钢管8532.2米、扣件5195只、上托570根,后被告返还钢管8125.5米,差406.7米,扣件3892只、差1303只、螺丝毁损359套,上托全部返还,但毁损14根,2017年1月23日被告只给付租金3000元。剩余租金及租赁物均未给付。被告赵大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飞海公司与被告赵大永签订了钢管扣件脚手架租赁合同,主要内容是:约定了租赁物的价格、租金的计算方式、结算依据、以及租金于每月三日前向出租方付清上月租金,未按时给付租金时按承租租赁物全部租金之和的5%向出租方承担违约金。后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租赁费16144.9元。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及2017年1月23日被告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返还的租赁物的损失,由于原告提供的租赁单一部分系他人签名,而退料单双方均未签名确认,并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由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因而对原被告双方实际的交付租赁物的种类及数量,本院无法核实,故对该租赁单及退料单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筑租赁合同真实存在,2017年1月2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租赁费19144.9元,扣除已给付的3000元,尚欠原告16144.9元,由于被告未按时付款,因而应当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承担延迟付款时按实际承租租赁物的全部租金之和的5%向原告承担违约金,即违约金957.24元(19144.9元×5%),上述费用合计17102.14元(16144.9元+957.24元)。原告主张的租赁物损失,由于其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实际交付的租赁物种类及数量以及退还租赁物的情况,本院对该事实无法核实,故不予支持。被告赵大永在本院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的情况下,未到庭应诉,应视为被告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提供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租赁费及违约金的合理部分,即17102.14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大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蚌埠飞海架业有限公司租赁费及违约金共计17102.14元;二、驳回原告蚌埠飞海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赵大永负担156元,原告蚌埠飞海架业有限公司负担1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炜炜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