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9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演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演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959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3642U。主要负责人:徐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铭滔,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杰,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演扬,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陈演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2177.7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和相关费用(截止至2017年3月7日被告尚欠本金2177.7元、利息1752.19元、滞纳金120.8元、其他费用62元,合计4112.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领用信用卡(卡号:62×××11),并承诺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等有关信用卡文件。截至2017年3月7日,该信用卡账户逾期欠款已达4112.69元。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有关信用卡文件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和相关费用。以上事实有信用卡申领文件、领用合约、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诉讼中,原告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其他费用”包括:两个季度的信用卡用卡无忧手续费各12元,两个季度信用保障各9元、两次异地取现手续费各10元。被告陈演扬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在透支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其偿还透支的欠款本金、利息、用卡无忧手续费、信用保障费用及异地取现费用,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本院以被告尚欠本金为其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计算,尚欠滞纳金为108.89元(2177.7元×5%),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演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2177.7元、滞纳金108.89元、其他费用62元及利息1752.19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演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婉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