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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蔡金发、汤桂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金发,汤桂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796号申请执行人:蔡金发,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汤桂增,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本院在执行蔡金发和汤桂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3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汤桂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汤桂增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汤桂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桂增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为人民币1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