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5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沈丹啸与李启克、刘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丹啸,李启克,刘娟,薛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692号原告:沈丹啸,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19日,住河南省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军,男,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710434604。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超,男,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启克,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12日,住河南省内乡县(缺席)。被告:刘娟,女,汉族,生于1985年6月25日,住河南省内乡县(系李启克妻子)。被告:薛松,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10日,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沈丹啸与被告李启克、刘娟、薛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当事人的争议较大,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冯建晓代理审判员  刘 蔚人民陪审员  王建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来刚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