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沈丹啸与李启克、刘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丹啸,李启克,刘娟,薛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692号原告:沈丹啸,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19日,住河南省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军,男,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710434604。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超,男,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启克,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12日,住河南省内乡县(缺席)。被告:刘娟,女,汉族,生于1985年6月25日,住河南省内乡县(系李启克妻子)。被告:薛松,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10日,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沈丹啸与被告李启克、刘娟、薛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当事人的争议较大,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冯建晓代理审判员 刘 蔚人民陪审员 王建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来刚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