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文杰与杨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杰,杨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2792号原告:张文杰,女,196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路南区。被告:杨树凤,女,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原告张文杰与被告杨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0日,被告以个人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7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9月1日结本还息,同时立下字据。到期时却只还了原告10万本金。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最后找不到人,至今未偿还原告剩余借款和相应利息,故原告来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文杰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杨树凤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文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