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冉与卢继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冉,卢继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749号原告:张冉,男,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卢继宏,男,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张冉与被告卢继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张冉于2017年8月29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确系自愿,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艳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裴松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