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x与王x、王x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王x,王x1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383号原告:李x,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王x,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王x1,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李x诉被告王x、王x1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x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x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x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雅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