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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x与王x、王x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王x,王x1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383号原告:李x,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王x,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王x1,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李x诉被告王x、王x1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x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x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x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雅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