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5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5045盱眙安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与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安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5045号原告:盱眙安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加明,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超,男。原告盱眙安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盱眙安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安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安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盱眙安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