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2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徐长兵、徐淑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兵,徐淑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1202号申请人:徐长兵,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徐淑俊,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长兵与被执行人徐淑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长兵与被执行人徐淑俊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龙国等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淑俊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长兵与被执行人徐淑俊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从侠审判员  王成斌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成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