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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7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7752号原告:刘某,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昕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