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恢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进花与垦利区黄河口镇二十三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0521执恢386号申请执行人:张进花。被执行人:垦利区黄河口镇二十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邓新才,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张进花与被执行人垦利区黄河口镇二十三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3524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均表示遵守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同时缴纳了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进花与被执行人垦利区黄河口镇二十三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