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4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孙少坤与陕西相亲大药房连琐有限公司乡亲大药房现代城店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少坤,陕西乡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乡亲大药房现代城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157号原告:孙少坤,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乡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乡亲大药房现代城店。负责人:车晓娟。原告孙少坤与被告陕西乡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乡亲大药房现代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少坤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陕西乡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乡亲大药房现代城店的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孙少坤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少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少坤承担。审判员 田渭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