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白月山、谢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刑初20529号之一被告人白月山、谢培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津0116刑初20529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7页第15至18行中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3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有错误;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4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信 彧代理审判员 周庆春人民陪审员 胡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