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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某诉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43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被告于某,男,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现已通过其他途径解除,本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审判员  黄继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