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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7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倪燕芬与李成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燕芬,李成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7591号原告:倪燕芬,女,汉族,1955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同科,广东爵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金,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桐梓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开发区铜江路9号一、二,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795283568H。法定代表人:田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倪燕芬的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13779.41元;2、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且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对其他赔偿金额承担直接赔付责任;3、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平安财险公司的答辩意见:答辩人承保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已在交强险内垫付医疗费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预付医疗费25316.27元,向被保险人理赔9272.6元;原告诉求的医疗费没有病历佐证,误工费无证据证据且原告已过退休年龄,护理费仅认可住院期间,交通费应以实际票据为凭,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时间确定,营养费诉求过高,残疾赔偿金诉求过高,根据其年龄应计算18.92年。被告李成金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查明的事实1、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2016年12月23日15时55分许,被告李成金驾驶贵C×××××号车在大浪街道华兴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华兴华辉交汇处路段(口)时,车头与前方由北往南过斑马线的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现场查勘后认定李成金驾车未确保前方安全下向前行驶,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倪燕芬不承担事故责任。2、治疗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1月6日出院,共住院12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陪人1名3个月。2017年4月24日,广东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玖级伤残。3、车辆情况:被告李成金系贵C×××××号车辆驾驶人与登记所有人。被告平安财险公司为该车承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4、付款情况:原告自行支付医疗复查费236.61元,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向原告垫付医疗费35316.27元,向被告李成金理赔医疗费9272.56元。原告自行支出鉴定费2300元。5、残疾赔偿金情况:原告系农业户籍居民,事故发生时61周岁,残疾赔偿金应按上年度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19年。6、误工费情况:原告主张因本次事故造成误工,但其已达退休年龄,并无工作单位,不能证明有误工损失,本院对该项损失不予认定。7、护理费情况:原告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其未提交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主张按上年度国有同行业居民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护理天数,参考原告的伤情及医疗机构的意见,本院酌情支持60天。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被告李成金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倪燕芬无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据《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原告的损失共计人民币94066.97元,该款未超过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倪燕芬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94066.97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倪燕芬人民币94066.97元;三、驳回原告倪燕芬对被告李成金的全部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倪燕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8元,由原告倪燕芬负担人民币224元,被告平安财险公司负担人民币1064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宏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亚彬(兼)书记员 巫  小  露附表: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表序号
 
 
 损失项目
 
 
 金额(元)
 
 
 计算公式
 
 
 
 
 1
 
 
 医疗费
 
 
 236.61
 
 
 票据
 
 
 
 
 2
 
 
 残疾赔偿金
 
 
 55146.36
 
 
 14512.2元/年×19年×20%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1200
 
 
 12天×100元/天
 
 
 
 
 4
 
 
 营养费
 
 
 2000
 
 
 酌定
 
 
 
 
 5
 
 
 护理费
 
 
 11184
 
 
 67104元/年÷12月÷30天×60天
 
 
 
 
 6
 
 
 鉴定费
 
 
 2300
 
 
 票据
 
 
 
 
 7
 
 
 精神抚慰金
 
 
 20000
 
 
 酌定
 
 
 
 
 8
 
 
 交通费
 
 
 2000
 
 
 酌定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