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苏芬芳、郭月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芬芳,郭月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511号申请人:苏芬芳,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郭月占,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芬芳与被申请人郭月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芬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郭月占所有的鲁H×××××号机动三轮汽车一辆或冻结其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苏芬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月占所有的鲁H×××××号机动三轮汽车一辆或冻结其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璟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