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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186王洪福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洪福,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省句容监狱八监区服刑人员,户籍地址:河北省清河县。2014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0月17日释放;2016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2016年11月17日被投送到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5日被江苏省句容监狱隔离审查。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食药环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洪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3日晚23时10分许,江苏省句容监狱八监区801监舍罪犯甘某将换下的短裤晾挂在监舍窗户隔离网上,同监舍罪犯被告人王洪福认为影响监舍通风就将短裤拿开,为此二人发生争执,争执中罪犯甘某用右手打了被告人王洪福几拳,随即被告人王洪福也用右手击打罪犯甘某鼻部一拳,后被其他罪犯制止。罪犯甘某被打后鼻子流血,且感到头晕、眼花。后经监狱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诊断罪犯甘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罪犯甘某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洪福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洪福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害人甘某放弃要求被告人王洪福的民事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洪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发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在押犯综合信息表、江苏省句容监狱医院门诊病历、江苏大学附属医院门诊病历、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证人杨某、沈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甘某的陈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苏检技鉴【2017】13号法医学鉴定书,案发现场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洪福亦有多次供述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洪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洪福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洪福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洪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二个月十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