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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1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裴秀云与常振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秀云,常振铎,常竹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684号原告:裴秀云,女,1925年9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亮,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振铎,男,1981年1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志强,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常竹森,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原告裴秀云与被告常振铎、第三人常竹森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裴秀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秀云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裴秀云负担。审 判 长  常鲜霞人民陪审员  张明一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苗晴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