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裴秀云与常振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秀云,常振铎,常竹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684号原告:裴秀云,女,1925年9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亮,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振铎,男,1981年1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志强,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常竹森,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原告裴秀云与被告常振铎、第三人常竹森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裴秀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秀云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裴秀云负担。审 判 长 常鲜霞人民陪审员 张明一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苗晴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