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1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其昌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12491号原告:刘其昌,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16层。负责人:张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欣,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原告刘其昌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志彤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其昌,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其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多扣的上网流量100MB。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6年3月29日入网181××××××××。2016年12月28日上网时,被告从2016年12月28日开始叫用户走两个流量包,还让用户先使用全国流量包再使用省内流量包,至2017年1月17日。原告认为被告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无故多扣自己的上网流量约100MB,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认可涉案手机号登记在原告名下,但是不存在原告所称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多扣上网流量的事实,而且原、被告在之前的诉讼中已就2016年11、12月流量问题解决完毕,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手机号181××××××××登记的使用人为原告刘其昌。诉讼中,原告出示了短信、流量截图,以证明被告同时扣了本地流量包和全国流量包的流量。被告认可截图的真实性,对此解释称,涉案手机号为预付费3G号码,在流量计费方面存在两个机制,即预付费预占机制和3G内容付费多会话机制。预付费预占机制是指用户每次使用流量前,需要申请预占4M资源,一个会话预占的资源其他会话无法使用,当预占资源使用完时,会再发起一个新的预占。如果会话结束时预占资源没用完,则剩余资源会被释放。3G内容付费多会话机制是指被告和一些应用提供商合作定制了定向流量包,这些流量包只能用在特定的程序上,所以如果用户在上一个上网会话没有结束的情况下又访问了特定的程序,会单独产生一个上网会话,两个或者多个上网会话将会并存。因此,在原告的本地流量包剩余较少的情况下,原告使用了多个定向程序,所以在本地流量包还有的情况下扣了全国流量包,并不存在多扣、重复扣的情况。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解释不予认可。被告出示了2017年1月涉案手机号的话费账单、流量详单,原告认可证据真实性,并认为流量详单恰恰证明了同时扣了两个流量包。此外,被告出示了(2017)京02民终5982号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和收条,以证明双方已就涉案手机号2016年11、12月的流量套餐解决完毕,无其他争议。原告认可证据真实性,但认为该案解决的是钱的问题,本案诉争的是流量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所出示的庭审笔录所载,原、被告已就涉案手机号2016年11、12月的流量套餐问题达成和解,并明确表示双方就此无其他争议,故原告再起诉主张2016年12月被告多扣其上网流量,属于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起诉,故对上述内容本院不予处理。关于原告诉请的2017年1月的上网流量问题,被告对流量扣除机制作出了合理解释,原告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无相反证据,故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其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刘其昌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志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