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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王秋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王秋贵,王正贵,王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住所地:万载县。负责人:肖雄。被执行人:王秋贵,男,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被执行人:王正贵,男,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被执行人:王福平,男,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王秋贵、王正贵、王福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王秋贵、王正贵、王福平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支付借款利息6992.35元(利息算至2016年10月31日止,剩余利息按规定计算至还清之日为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75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秋贵、王正贵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福平虽有车辆登记,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理变现。在执行期限内,本案标的7467.35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海燕 来自